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如何认定?
小a:祁律师,我要lihun,但是房子是我公公结婚前买的,登记在我和我丈夫名下,现在我丈夫说当时是借公公的钱买的房子,要求我还钱,我该怎么办?呜呜.....
祁律师: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你赠与一方的除外。”
故父母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若出资时没有明确为借贷关系,应当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二、根据证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故一方主张其与父母之间的房款属于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就其与其父母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即合同订立和生效等一系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其未完成相关举证责任,或者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与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小b: 祁律师,我儿子结婚后无所事事,我就出钱买了一间商铺,让他们夫妻两做点小生意,现在他们两人要lihun,还说这商铺是我赠送给他们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真的是这样吗?
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主要是针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财产权属问题,我国民间有父母为子女结婚而出资置办房屋的习俗,一般认为这种出资属于赠与性质,但主要限于居住用房,而不包括投资性购房。小b出资为子女购买商铺,属于投资性购房,在出资人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简单推定为赠与,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也会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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